為加強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規范資金申請和使用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發展,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起草了《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1月13日18時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來信請郵寄至:昆明市五華山云南省財政廳科教文化處
二、電子郵件請發送至:
yncz_wentike@163.com
三、聯系人及電話:
蘭老師 0871-63623390
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財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314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公共文化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辦發〔2021〕7號)等法律法規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安排,用于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工作,補助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文化生態保護區等開展保護傳承活動發生的支出。其中,省本級使用的資金納入省文化和旅游廳部門年度預算管理,省對下轉移支付的資金由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工作實際,經過評估后細化預算編制并提出申請,省財政廳再根據申請據實予以下達。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合理安排、專款專用、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管理,分省本級項目資金和省對下轉移支付項目資金。省級直接組織實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資金,列省級支出;州(市)級及以下組織實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資金由省財政通過轉移支付下達。
第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法分配,對符合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項目、個人給予補助。省文化和旅游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項目庫工作。保護資金項目庫分為項目申報庫、項目儲備庫、項目執行庫,分別對應項目申報、項目審核、項目執行環節。
第六條 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文化和旅游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使用范圍與支出標準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對象和范圍
(一)項目保護補助費。用于補助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相關的調查立檔、研究出版、保護計劃編制、開展傳承和實踐活動、展示展演和宣傳普及、必要傳承實踐用具購置等支出。
(二)傳承人補助費。用于補助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傳承活動的支出。補助測算標準為每人每年0.8萬元。省文化和旅游廳每年對傳承活動開展評估,按照健在傳承人10%的比例評選出優秀傳承人,每人給予0.2萬元的獎勵。
(三)文化生態保護區補助費。用于符合條件的國家級以及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相關的規劃編制、研究出版、數字化保護、傳承體驗設施租借或者修繕、普及教育、宣傳推廣等支出。
(四)傳承人記錄補助費。用于補助對省級代表性傳承人實施系統記錄的支出。記錄項目每個15萬元以下。
(五)傳承人研培計劃補助費。用于補助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研修培訓計劃所發生的研修、培訓等支出。傳承人研培每個10萬元以下,同一研培項目3年內只安排一次,每年研培項目10個以內。
(六)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和事項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無關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償還債務和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于個人專著的出版,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支出,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九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每年7月底前發布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資金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申報程序和內容。
各州(市)級及以下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逐級申報,結合屬地實際,擇優推薦項目,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把關、匯總,于每年8月20日前將申報材料報送省文化和旅游廳。
第十條 申報要求
(一)資金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
2.具有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工作的人員;
3.具有可行性的工作方案、合理的資金需求和使用計劃。
(二)資金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申報資料,保證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所申報項目應當具備實施條件,有明確的保護工作計劃和合理的實施周期、分年度預算,短期內無法啟動的項目不得申報。凡越級上報、逾期上報的,省文化和旅游廳均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或者集體研究審議工作。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進行審核,確定資金補助建議方案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由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核定傳承人人數,提出資金補助建議方案報送省財政廳。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使用
第十三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基礎數據測算,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及時,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負責項目的評審和申報、開展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按照省文化和旅游廳的申請撥付專項資金,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
州(市)級及以下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預算執行、實施績效管理、監督項目完成情況等工作;州(市)級及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撥付下達資金、組織指導績效管理和開展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申報資料,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申報計劃、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實施,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專項資金補助范圍和支出內容安排使用專項資金。已批準的項目經費預算必須嚴格執行,原則上不做調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按預算管理規定逐級報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財政廳批準。對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短期內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按程序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告,按規定收回統籌使用。
第十七條 接受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的個人未按規定開展相應的傳習活動,或者將補助資金用于與傳習活動無關的其他事項以及傳承活動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傳承人,不得安排傳承活動補助。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專款專用。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我省國有資產有關規定管理與使用。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執行。項目成果(含專著、論文、研究報告、總結、數據資料、鑒定證書及成果報道等),均應當注明“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補助項目”。
第二十條 預算年度結束后,資金使用單位應當與同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時組織進行項目驗收,于每年6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實施完畢的項目進行驗收,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需要對各州(市)級及以下資金使用情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州(市)級及以下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開展績效自評,于項目完成后及時將績效自評報告報省文化和旅游廳匯總。評價結果作為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資金分配、審核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申報使用保護資金的部門、單位以及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網、云南省財政廳
編輯:方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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